*ST声迅: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admin 2025-05-22 23:05:21 阅读:3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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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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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229 号
致: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京
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法律意见书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丰
豪东路 9 号院 11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聂蓉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0,316,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2.333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75,0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6%。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607,1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8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
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9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23,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1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9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23,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1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9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23,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1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9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32,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2,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48,9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4%;40,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9%;2,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64,2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07%;40,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28%;2,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201,9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94%;4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64,2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07%;4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9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东广西天福投资有限公司、谭政、聂蓉、谭天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19,2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3%;4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东贾丽妍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65,8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7%;23,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2,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4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2%;33,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2,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4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2%;24,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1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9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23,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1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4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2%;24,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1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656,4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2%;3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张伟丽
                          经办律师:尤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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