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admin 2025-05-22 23:05:25 阅读:21 评论: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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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长川科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长川科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公告了《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
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
明确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通知的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江区创智街 500 号召开,由董事长赵轶先生主持。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长川科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
记日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 228,745,4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82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
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56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0,207,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57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68,952,5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659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
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 570 名,代表的股份数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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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
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
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
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68,736,0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5%;反对 19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9,990,68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15%;反对 194,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0%;弃权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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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268,734,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89%;反对 18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9,988,98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3%;反对 184,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6%;弃权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1%。
    表决情况:同意 268,756,4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71%;反对 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011,08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3%;反对 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4%;弃权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3%。
    表决情况:同意 268,752,0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55%;反对 17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006,68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3%;反对 178,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2%;弃权 2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
    表决情况:同意 268,753,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59%;反对 17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007,98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6%;反对 179,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2%;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
   表决情况:同意 268,759,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81%;反对 17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长川科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013,88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2%;反对 179,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2%;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
    表决情况:同意 268,722,0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43%;反对 20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9,976,68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7%;反对 200,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84%;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表决情况:同意 39,928,0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9,928,08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58%;反对 239,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57%;弃权 3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5%。
  关联股东赵轶、杭州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峰、钟锋浩、
唐永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68,688,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18%;反对 22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9,942,98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29%;反对 226,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3%;弃权 3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8%。
  表决情况:同意 89,604,3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长川科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9,979,78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44%;反对 200,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87%;弃权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9%。
  关联股东赵轶、杭州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68,292,7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47%;反对 632,2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9,547,3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90%;反对 632,20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4%;弃权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长川科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雅婷
负责人:颜华荣                      张依航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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