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的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修正草案共有十条内容,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的重要修改。
第一方面是完善政府定价的相关内容。修正草案对原有条款进行了修订,强调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需状况、宏观经济需求及社会可承受度,同时确保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还规定了通过制定作价办法或规则来确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具体机制,并要求相关部门在制定过程中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调查,并听取各方意见,相关单位需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方面则是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其中包括对低价倾销行为的标准进行了完善,旨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防止恶性竞争;对于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行为也设定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还特别指出,任何公用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不得滥用其影响力或行业优势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对于经营场所内的经营者,也对其价格行为提出了具体规范,例如禁止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等方式抬高物价;禁止对不同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禁止采用分解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变相改变价格。
第三方面则在于健全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如果经营者未能按规定明码标价,则会被责令改正,并没收其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将面临更高的罚款;若经营者拒绝或提供虚假的成本数据,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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